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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展延本縣指定辦理「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」之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期限。

刊登日期:2020/10/28
發文日期:2020/10/20
發文字號:府衛企字第1090013808號
主旨:公告展延本縣指定辦理「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」之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期限。
依據:精神衛生法第46條及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精神衛生法第46條及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。一、展延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為本縣指定辦理「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」之精神醫療機構,本次指定效期自109年11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。
二、指定機構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,得申請展延效期,經書面審查合格者,得每次展延三年。
三、本縣主管機關得委託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辦理「精神衛生法」第45條、第46條及「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」等強制社區治療相關事項。
附件:
  • 公告展延本縣指定辦理「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」之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期限